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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1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西城法院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成效,并发布了4个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交出了一份集约化改革工作的成绩单。据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今年以来,西城法院持续深化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依托前期集约送达和电子卷宗生成建设成果,将保全、鉴定、庭审排期、调查取证和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等五项具体事务从审判过程中剥离,着力打造更加顺畅高效的“1+5+N”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新模式。“1+5+N”,就是成立“1”个审判辅助事务集约管理中心,设立集约保全组、集约鉴定组、庭审排期组、调查取证组、电子卷宗组等“5”个专业团队,各司其职办理相应审判辅助事务,在送达、归档、整卷等事务性工作中引入“N”个社会第三方力量。通过组织机构重塑和业务流程再造,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自集约化改革以来,西城法院审限内结案率同比提升6个百分点,平均结案时间同比下降10.4天,诉讼群众投诉工单同比下降24%,诉讼热线工单回访满意度达99%,审判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均有所提升,实现“一升两降三提升”,真正做到为法官减负、为审判提速、为群众解忧。通报会上,西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秦学伟通报了四个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典型案例。在“诉前保全集约提速,以保促调实质解纷”案例中,展现了西城法院“保全+调解”组合解纷模式的制度优势,助力矛盾纠纷在诉前高效化解。在“调查取证集约办理,人力资源高效利用”案例中,专业调查取证团队统筹办理全院调查取证事务,实现“一次外出,多件办理”,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在“鉴定调解有机融合,便利诉讼减轻诉累”案例中,西城法院积极探索诉前鉴定新模式,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节省诉讼群众时间和金钱成本。在“‘无笔录庭审’+‘简式文书’,科技赋能速裁审判”案例中,西城法院着力加强数字法院建设,以不断提升信息化应用,助力案件审理繁简分流。随后,西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龚晶发布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工作机制,整体推进改革。定期调度、会商研判、专项攻坚,努力实现全院共同推进、重点问题督办、共性问题一揽子解决。二是坚持数字赋能,加强科技支撑,提速事务办理。推进智能平台建设,对各环节、节点进行数字化改造,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打通问题堵点,畅通运行机制。三是立足司法实践,优化事务模块,增强服务实效。践行“成熟一个剥离一个”原则,不断扩展集约事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四是注重成果转化,总结特色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定期评估分析改革实效,逐步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运行机制,力争打造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的“西城样板”。最后,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莹表示,西城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如我在诉”,持续深入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将人民的获得感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通过审判质量的提升和效率的优化让司法资源惠及更多民众。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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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ab娱乐下载,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ab娱乐下载,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