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投资持续扩大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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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澳门新莆京app,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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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的向某在一家金融服务中心从事安保工作,在临近下班时被发现倒伏于工作场所附近,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企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条款。向某的继承人遂向一审法院起诉澳门新莆京app,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近年来澳门新莆京app,随着社会发展,‘灵活用工,平台经济,以及退休再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带来新型用工形势的变化,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均呈增长趋势,比如本案中这位年逾60岁的再就业老人。选择这类具有一定新颖性却又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依托巡回庭审的形式将法庭搬回群众身边,以案释法,很有必要。”谈及为何选择这一案件开展巡回审判,案件主审法官吴剑峰介绍。